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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首提"惩戒"概念 行使教育惩戒权何为边界?

2017-02-28 10:15:48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缪晨霞

■ 新闻背景

教育法规首提“惩戒”概念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悉,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近日,青岛发布地方性教育法规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消息一公布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即使有法规的赋权和解绑,在现实教学中,老师是否会因为担心引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质疑而不敢行使批评、惩戒的权利?惩戒如何才能成为教育的有效手段?国外在教育惩戒方面有哪些明确的法规界定和实施细则?

问题

惩戒会不会变成“烫手山芋”?

“现在的学生心理很脆弱,班里有个孩子被家长管多了之后经常说‘我去跳楼了’,我们做老师的哪还敢惩戒?”在微信群里聊起青岛提出“教育惩戒”的话题时,任女士的说法得到了群里很多老师的赞同。

在江苏某学校任教的孙老师表示,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了教学秩序,老师通常的做法就是“让家长来,只陈述事实,不发表观点。校长还偷偷教了我们一招,如果遇到难对付的家长,老师做好录音。”

目前,对于“惩戒”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任女士担心,“界线不明,惩戒实施起来不注意就会被家长认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算惩戒还是体罚,罚抄作业算不算变相体罚?”

在肯定青岛发布的《办法》给学校老师进行惩戒教育赋权和松绑的同时,教育学者熊丙奇提到由于担心批评、惩戒学生引发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质疑,很多学校老师已经不敢批评、惩戒学生,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放任不管,“如果不对惩戒的程序、机制加以明确,这极有可能停留在文件上,变为一纸空文”。

在熊丙奇看来,对学生实行批评、惩戒教育,必须首先解决制定合法校规和惩戒批评的合法程序这两大问题,否则,批评和惩戒教育就会是学校和老师手中的“烫手山芋”。

问题

惩戒如何成为有效的教育手段?

“惩戒不等于体罚。体罚指向人,惩戒指向人所犯的事。惩戒的目的不在‘惩’,而在于‘戒’。”江苏省苏州一中副校长王开东认为,惩戒只能谨慎而为,不能过多使用。惩戒本质上治标不治本,但却是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有效手段。

在保障教育惩戒权的前提下,让惩戒成为有效的教育手段则离不开多方合力,包括社会、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与实施程序。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国际教育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冬梅曾专门研究国外在教育惩戒问题上推出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她认为,教育惩戒权的落实需要社会媒体、大众舆论,尤其是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家长不理解,那就是从根本上动摇惩戒的合理化。”李冬梅建议,国家在教育立法中应将惩戒的范围更为具体化,如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戒,最好能列举具体事例,让教师一目了然。

王开东认为,老师对学生进行严格教育时需要家长的理解、尊重与配合。他以英国为例,除出台法律对教师惩罚学生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外,还宣布将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家长为孩子的破坏行为负责。这些措施包括对不负责任的家长加大处罚力度等。王开东建议,如何实施教育惩戒需制定详尽的规范,对每种行为进行清晰界定,教师在惩罚的过程中也应明确权利界限,并承担惩戒不当的责任。

■ 建议

惩戒必须有合法程序

●熊丙奇,教育学者

首先,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就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频出雷人校规,遭遇社会质疑,就因校规由校领导拍脑袋决策。依据这样的校规,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必然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

其次,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却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最后,合法的程序,应当是,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通常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学生家长),学生(学生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成立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再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

惩戒要与激励相结合

●王开东,特级教师,江苏省苏州一中副校长

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并非仅仅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惩戒不应单独使用,必须与激励相结合。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在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时,应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而且,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予关注并停止惩罚。

■ 国外链接

美国

主体多元、程序严谨

政策:美国的教育惩戒主体具有多元性特点。课后留校等轻微惩戒由校长或其委派教师进行,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可做最严重的开除惩戒。

实施:校内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与家长开会等无关法律的惩戒;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惩戒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惩戒程序严谨,从开出违纪行为的报告到实施惩戒,各环节记录详尽。

英国

提供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政策: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实施: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或者重做作业直到教师满意为止、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扣留、学校中的社区服务(如清洁教室)、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圈)等。极端情况下,学校可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停学。

日本

“惩戒”与“体罚”明确区分

政策: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实施:在出现非体罚教育需要时,教师有惩戒权,如放学后继续留校(允许出去吃饭,且在校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等。

(责任编辑:张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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