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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4天1起校园暴力案 委员呼吁降低刑责年龄

2017-02-10 11:08:45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磊 樊思思

在山东省两会上,在对“两院”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时,校园暴力话题引起许多代表、委员的关注。省人大代表、临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程萍,省政协委员、淄博四中校长刘绍华,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和省政协委员、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亮等分别建议,在加大对校园暴力惩治力度的同时,有关部门多组织普法进校园,并通过修改法律适当降低刑事追责的年龄。

山东省人大代表、临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程萍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

省政协委员、淄博四中校长刘绍华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

每4天1起校园暴力案,谁该担责?

王玉亮说,2016年全省未检部门办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暴力案件多达90件,平均每4天就发生1件。在一定程度上,全社会长期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轻视容忍,助长了恶性案件的发生和升级。

王玉亮说,要遏制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明确欺凌行为人、监护人和学校这三方的主体责任,确立责任承担范围。如未成年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属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情形,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过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满14周岁不负刑责30多年没变,该降了!

张法水说,“两院”报告中都提到了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惩治情况,说明司法部门及时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并在积极努力,但在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因为我国刑法于1979年将“不满14周岁”确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37年过去了,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以及生理发育和心理成熟情况,比30多年前在年龄上要提前了许多。

“就像酒驾入刑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追责的年龄也该与时俱进。”张法水建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追责年龄应适当降低,这至少将大大减少初中生群体中发生恶性校园暴力案件的几率。

典型案惩处多宣传,建议多组织普法进校园

刘绍华说,校园暴力是个老问题,随着自媒体的出现,类似事件频频引发舆论关注。他建议,遏制校园暴力,一方面要严惩,另一方面,对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判决结果的宣传力度,对一些屡教不改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

“除了严惩,让孩子们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这很重要。”程萍说,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她建议,公检法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地的中小学联系,多组织与预防校园暴力犯罪主题有关的普法进校园活动,在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播放典型案例视频资料片等方式,让未成年人对校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个直观的认知。

(责任编辑:张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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