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给一名幼儿注射了过期甲肝疫苗(画圈处)。 半个月前,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一名1岁8个月的幼儿在社区卫生服务站被接种过期甲肝疫苗,家属发现后向卫生监管部门作了反映。由于担心已接种的过期疫苗会给孩子健康造成影响,且另一剂过期疫苗下落不明,让家属更加担忧。对此,西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三方说法一致:经检查已接种的过期疫苗没有明显伤害,目前已初步达成协议,赔偿当事人3.5万元。 事件 1岁幼儿接种过期疫苗涉事卫生服务站已关门 2月24日,家住西固区的周先生向兰州晨报记者介绍了情况:2月8日,他带着自己年仅1岁8个月的儿子到辖区新冶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甲肝疫苗。 “当时卫生服务站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年轻护士。”周先生说,这名护士从冰箱中取出一剂甲肝疫苗,问过负责人后就给他儿子注射了。当他查看疫苗包装时,却吓了一跳,包装显示:“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7日。而已经被扔进垃圾箱的疫苗空瓶上显示的日期和包装上的一致。 孩子接种了过期疫苗,这让周先生感到后怕,观察了半小时,发现孩子无异常,于是先行离开。随后,周先生将这一情况反映到西固区卫计局、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在家属的要求下,社区卫生服务站胡大夫后来陪同周先生带小孩到医院做了身体检查,显示一切正常。然而,从2月20日凌晨开始,周先生的儿子忽然发烧,高烧持续3天。“孩子突然发烧是否和过期疫苗有关?”周先生很是担心,让他不解的是,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答复。 2月24日,记者赶往西固区新城镇新冶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采访时,发现大门紧锁,一纸通知张贴在大门上:“本站暂停营业,从明日起凡就医者请到新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落款时间是2017年2月9日。 调查 区疾控中心: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疫苗 周先生的父亲向记者透露,当时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还有一支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甲肝疫苗,但是后来在西固卫生监督所检查时,这瓶未注射的疫苗竟然没找到。为此,周先生的父亲向记者提供了他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胡大夫质证的对话录音。 在录音中,周先生的父亲说道:“当时有两盒疫苗,其中一盒12月份到期,我还拿起来亲眼看了。”对此,胡大夫在老人的追问之下承认:“有12月份到期的疫苗。当时有呢,我没详细看。”对于周先生父亲的质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进来的疫苗社区卫生服务站、疾控中心等账上都有登记,要退回去。”由于胡大夫一直拒绝接听记者电话,也无法找到其本人,因此,另一剂疫苗到底已被接种还是已被退回,则不得而知。 采访中,西固区疾控中心主任侯小明表示:“每次发放的疫苗都有备案,儿童接种疫苗后家长签字,这些登记都在社区服务站保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已接种的过期疫苗只有这一剂,没有发现其他过期疫苗。”侯小明认为,应该以执法人员检查结果为准。 回应 相关部门:过期疫苗无危害已达成赔偿协议 2月24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西固区卫计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三家做出了统一回应。西固区疾控中心主任侯小明向记者介绍说:“2月8日,新冶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人员为辖区儿童周某某(1岁8个月),接种一剂浙江普康批号20150414—3甲肝减毒疫苗,有效期20161026,接种时疫苗已超过有效期。” 据西固区三方主管单位形成的相关材料上显示:“事发后,社区卫生服务站向区疾控中心防疫科等部门反映了此事,区疾控中心派人现场检查督导,并提出整改意见。2月9日,区卫生监督所对社区卫生站给予警告和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2月13日,区卫计局主持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议定四项事宜:一是由区疾控中心负责,协调专业机构对接种疫苗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做出结论;二是由局公卫办负责,协调解决诉求方提出赔偿10万元等要求;三是由区卫监所负责,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是由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按各自职责,对全区接种机构及疫苗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目前对接种儿童进行检查,发现所有检查项目完全正常;注射了过期一类甲肝减毒活疫苗只是不起作用,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也不可能产生长远副作用;如果家长有异议,建议3个月后复查。” 侯小明表示,2月23日晚10时许,双方已初步达成协议,即由新冶路社区服务站给予诉求方3.5万元的补偿金。对此说法,周先生及其家人予以否认。
|
版权所有:今日法制网(临沂)文化有限公司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