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干警远赴南京执行罚金、追缴赃款
9月26日,我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并处罚金及追缴赃款一案,执行干警赶赴南京调查房产信息并成功扣押保时捷凯宴客车一辆。
此前,陈某某因涉嫌犯职务犯罪被临沂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1月10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我院管辖。
2022年7月19日,我院作出(2022)鲁131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40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567.9万元继续追缴。
执行案件立案后,我院通过临沂市看守所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对随案移送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此次执行扣押的保时捷凯宴客车已停放在我院停车场,将依法处置。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1、罚金、没收财产;2、责令退赔;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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